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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试用期可以经协商一致延长吗

作者:果味纯氧 2021-07-19 16:24:31 成都宝整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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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、建立互信、双向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考察期。

首先,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七条规定,自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关系。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,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双方实际情况、岗位要求等约定试用期。一旦确定需要试用期的,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期限。

其次,试用期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。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,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了1个月至6个月的试用期。如果超过法定期限,则超出部分不作为试用期,并且用人单位还可能面临赔偿风险。因此,试用期期限必须在法定标准范围内,且不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而作延长变更的内容。

最后,同一连续的劳动关系中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首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,可以约定试用期。试用期一旦确定后,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约定。用人单位可以因劳动者的工作表现优秀决定提前结束试用期,但不可以随意延长。

“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”的立法本意在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需要强调的是,这一原则适用于同一连续的劳动关系,即双方在试用期结束后以及续订劳动合同时,均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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